11月3日,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,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披露一起传销案,该传销组织以“1040阳光工程”(又名“连锁业”)为名义,在长沙市开展传销活动,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,积极发展下线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
 

经依法审查查明

 

2016年8月起,被告人何某某、俞某某先后来到长沙,加入以“1040阳光工程”(又名“连锁业”)为名义的传销组织,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.68万元至12.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(按份额投资,每份人民币3800元)获取加入资格,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区多个小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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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查,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,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——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,并积极发展下线(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)进行非法提成获利,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晋制返利模式(五级:实习业务员1-2份;组长3-9份;主任10-64份;经理65-599份;老总600份以上。三进制:份额到达10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;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;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)。 

 

一、被告人何某某经孙某某(另案处理)介绍,自2016年8月正式加入该传销组织以来,按照该组织“五级三晋制”的模式发展下线,2017年9月晋升为“老总”级别,直接发展下线俞某某、段某甲(另案处理),间接发展下线邵某某、张某某、叶某甲、侯某某、王某某、黄某某(均另案处理)等70余人,非法所得人民币43万余元; 

 

二、被告人俞某某经被告人何某某介绍,自2016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以来,按照该组织“五级三晋制”的模式发展下线,2018年1月晋升为“老总”级别,直接发展下线邵某某、叶某乙,间接发展下线侯某某、王某某等30余人,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。 

2019年12月12日,被告人何某某、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归案后,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。 

 

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何某某银行账户资金260947元,冻结被告人俞某某银行账户 21983元。

 

检察院认为

 

被告人何某某、俞某某组织、领导以“连锁业经营”为名,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,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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