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30日,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,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组织、领导传销案,该传销组织打着“人力资源连锁业”、“连锁销售”的旗号,在蒙自从事传销活动,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,积极发展下线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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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依法审查查明

 

2007年以来,李某某(已判决)经吴某某(又名彭某某)介绍到蒙自从事“人力资源连锁业”,此“连锁销售”行业无产品、无店铺以拉一人加入交3800元申购第1份产品份额就能取得加入连锁销售行业资格,以后第二份产品份额以3300元一份申购,上线从下线申购份额中分别提取直接提成或间接提成以此获利。发展下线越多,所得提成越高,从事非法传销活动。

 

其模式为:每人购买1份份额后就可以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,当其和其伞下体系达到1至2份份额后,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,达到3至9份份额后,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组长,达到10至64份份额后,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主任,达到65至599份份额后,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经理,达到600份份额后,成为该连锁业的高级业务员。

李某某先后发展向某某、张某某、钟某某等人到蒙自加入“人力资源连锁业”,向某某、张某某、钟某某发展下线马某某(已判决)、高某某(已判决)等人,马某某、高某某发展下线邓某甲(已判决)、邓某乙(已判决)、曾某某(已判决)、艾某某、秦某某、陈某某等多人,艾某某又先后发展了斯某某等十多人加入“人力资源连锁业”邓某甲发展了曾某某、邓某乙,邓某乙又先后发展刘某某、聂某某等数十人加入“人力资源连锁业”。被告人钟某某的份额已经达到经理级别以上。

 

检察院认为

 

被告人钟某某从事传销活动,扰乱市场经济秩序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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